一、办理车辆牌证业务须知
(一)如何办理新车入户?
1、正常贸易进口车辆资料
(1)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》;
(2)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(如果是轿车,销售单位必须具有轿车经营权);
(3)《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》。
2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车辆资料
(1)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》;
(2)《境外购车发票》;
(3)省外经委批准的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表》(广州、深圳市的批准企业由当地外经委批准);
(4)《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》。
3、捐赠进口车辆资料
(1)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》;
(2)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《进口物资捐赠审批表》;
(3)《境外购车发票》;
(4)《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》。
4、海关监管车辆资料
(1)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(销)牌照通知书》;
(2)《境外购车发票》;
(3)《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》。
5、罚没汽车、摩托车资料
(1)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验证备案的《没收走私汽车、摩托车证明书》;
(2)《罚没裁决书》;
(3)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我省批准经营罚没车辆单位开具的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;
(4)《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》。
6、国产机动车辆资料
(1)《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》;
(2)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(如果是小轿车,销售单位必须具有轿车经营权);
(3)《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》。
7、车辆入户所需的其它资料
(1)公有单位提供单位《代码证书》;
(2)公有单位购买纳入定编的车辆,须提供《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》;
(3)以单位名称注册的私营性质企业,须提供《工商营业执照》;
(4)私人提供户口簿和有效的身份证;
(5)外国人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留证件;
(6)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;
(7)营运客车提供《营运车辆审批表》,车辆第三者保险单。
(二) 如何办理遗失机动车行驶证补办?
1、车主到车辆管理所领取《机动车辆遗失、损坏号牌补发申请表》,并按规定填写,公车由车属单位在《机动车辆遗失、损坏行驶证补发申请表》盖章,私车由车主签名,并提供车主的有效身份证件(原件、复印件)。
2、车主开车到车辆照相点,拍摄车辆相片一张;
3、车主持《机动车辆遗失、损坏号牌补发申请表》及车辆相片到车辆管理所查核档案,符合规定的,车辆管理所开具《机动车辆遗失行驶证查实档案资料情况表》;
4、车主持《情况表》办理补证手续,并领取《车辆年检待理证》;
5、车主持《车辆年检待理证》按指定时间、地点申领补证。
(三)如何办理机动车号牌遗失、损坏补办?
1、车主到车辆管理所领取《机动车辆遗失、损坏号牌补发申请表》,并按规定填写,公车由车属单位在《机动车辆遗失、损坏行驶证补发申请表》盖章,私车由车主签名,并提供车主的有效身份证件(原件、复印件)。
2、车主开车到所在地车辆管理所,办理拓印车辆发动机、车架号码手续,填妥《机动车号牌重新固封凭证》。
3、车主持《机动车辆遗失、损坏行驶证发申请表》、《机动车重新固封号牌凭证》、行驶证到指定地点查核档案,符合规定的由车管所在《机动车号牌重新固封凭证》的双码上加盖“已核无误”章。
4、车主持《情况表》办理补牌手续(遗失一只的要收回另一只号牌)并领取《机动车临时号牌》。
5、车主持《机动车临时号牌》、《机动车号牌重新固封凭证》接指定时间、地点办理号牌申领、固封手续。
(四)如何办理车辆转藉、过户?
1、车辆档案符合国家对该种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,其中,进口机动车入户两年后方可办理转籍过户。
2、在1993年9月4日国家统一规定实施前领取车辆牌证的,须有海关的进口货物凭证或缉私部门的处罚决定书;1993年9月4日国家统一规定实施后领取车辆牌证的,须有海关的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或全国统一的《没收走私汽车、摩托车证明书》,方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转籍、过户。
3、对省内罚没井核发《车辆办牌许可证》的车辆,只准在省内转籍、过户。
4、合肥汽车制造厂(飞鹤牌)生产的进口散件组装汽车,1996年4月5日后人户或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均不予办理转籍过户;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(新凯牌)、浙江省邮政车辆厂、警兴汽车制造厂(警兴牌)、保定市长城汽车工业公司(长城牌)、广东金徽汽车改装厂(金徽牌)生产的进口散件组装车辆,1996年5月23日后入户或由外省转入的不予办理转籍、过户。
5、除第四点规定的车型外,在1996年9月10日实施公安部《关于暂停办理进口散件(组)装车辆牌证和签发〈没收走私汽车、摩托车证明书〉的通知》(公交管「1996」165号)文件前领取车辆牌证的,可以在省内办理转籍、过户;在1996年9月10日后领取牌证的,不予办理转籍、过户手续。
6、对进口机动车人户未满两年,但涉及经济案件,经法院判决财产所有权转移,档案资料齐全,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转籍、过户(海关监管车辆必须解除监管或完税后才予办理)。
7、违反规定进行改装改型或套牌的车辆不予转籍、过户。
8、进口机动车辆的过户、转籍,由市管所受理申核后送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审批。
二、办理驾驶员证照业务须知
(一)如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?
1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;在暂住居住一年以上的,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。
2,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和步骤办理:报名(提出申请)--学科咨询--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--场地驾驶考试--长途训练和道路驾驶考试。
3、考试成绩合格后,由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。
(二)驾驶员考试有哪些科目?
1、考试科目的设置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》的规定,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(简称科目一)、场地驾驶(简称科目二)、道路驾驶(简称科目三)依次进行,前一科目合格后,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。
(1)科目一的内容: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;异常气候、复杂道路、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;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;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、主要装置的作用;车辆日常检查、保养、使用知识;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、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。
(2)科目二的内容: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。
(3)科目三的内容: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;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序;驾驶姿势及观察、判断、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,
。
2、应试规定
(1)对申请考试人员的要求
申请考试人员参加每一科目的考试,须按考试科目的顺序依次进行,逐科办理约考手续。
(2)如何进行预约考试?
①约考科目一:申请考试人员凭身份证件参加“宣教中心”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后,由“宣教中心”予以安排考试。
②约考科目二:申请考试人员凭身份证、学习驾驶证及教练员证、教练车行驶证到申请驾驶证的市车辆管理所办理。市车辆管理所予以安排考试。
③约考科目三;申请考试人凭身份证、学习驾驶证、计时培训期满通知书、教练员证、教练车行驶证到申请驾驶证的市车辆管理所办理,并填写《道路考试情况登记表》。市车辆管理所将学员科目三准考证和计时培训期满通知书及《道路考试情况表登记表》一并封档,贴上”长途训练证”,标明教练车号、长途训练牌号、教练员姓名和学员姓名、长途训练地点后交教练员自带,参加学习驾驶员长途训练和科目三考试。
(三)如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?
1、驾驶证定期审验须由持证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,同时填写定期审验表格和交验驾驶证。
2、对持有准驾驶证车型A、B、N、P驾驶证的;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;年龄超过60周岁的,每年审验一次。
3、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,两年审验一次,免身体检查。
4、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证的定期审验运用计算机签章的形式进行,可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的月份进行,也可提前一个月办理。每年一次审验的,有效期截止到下一年的该月份;每两年一审的,有效期至满两年的该月份。
5、车辆管理所对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,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。需申请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的,应填写申请委托审验表。委托审验当次有效,下一次审验仍需委托的,须重新申请、填表。违章、发生事故未处理的,或因违章、发生事故需要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的,不得申请委托审验。
6、接受委托代办驾驶证审验的车辆管理所,完成代审验后,应当于一个月内将记载审验结果的书表,寄送委托代审的车辆管理所。
7、应当每年一次审验,超期不满三个月申请办理审验的,经批评教育后,可予以办理;超期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,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;超期六个月不满一年的,须进行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、道路驾驶考试。
8、应当每两年一次审验,超期不满六个月申请办理审验的;经批评教育后,可予以办理;超期六个月不满一年的,须进行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:超期一年不满二年的,须进行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、道路驾驶考试。
9、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注销驾驶证。
(四)如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转出和转入?
1、因改变长期居住地或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,在新的居住地或暂住地申请换领驾驶证的,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,并须在驾驶证有效期内和审验有效期内办理。同时履行以下手续:
(1)填写申请表;
(2)交验户口迁移证或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;
(3)交验驾驶证。
2、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的车辆管理所,经审核各项登记项目后同意转出的,应发出驾驶证转籍通知书,连同规定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一并装封后,由申请人携带交给新的居住地车辆管理所。转出的驾驶证副证应加盖有“转出”字样的印章,转出的驾驶证的转入地未受理前仍属转出地管理。
3、将驾驶证转入新居住地或暂住地换发驾驶证,须在转出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,并须履行下列手续:
(1)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:
(2)交验本人身份证件:
(3)暂住的还应交给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: 、
(4)递交由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袋封的资料;
(5)交回驾驶证;
(6)接受身体检查;
(7)送交本人相片2张。
4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:
(1)违章、事故未处埋完结的;
(2)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;
(3)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;
(4)持学习驾驶证的;
(5)增驾学习期间的。如确需办理,由本人申请注销增驾车型的学习证后予以办理。